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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了仨月 说我不符录用条件

■主持公道
1998-10-1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告读者

本版自即日起,每周一、三推出《主持公道》栏目。本栏目旨在通过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事例讲解说明《劳动法》、《民法》的相关规定,帮助大家了解法律法规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本栏目在刊出案例后,将于下周同一时间刊发正确答案和部分读者意见。来信请寄: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《生活时报》经济新闻版《主持公道》栏目收,邮编:100050。

小范在一家集体企业当了5年车工,自从去年年底这家企业倒闭以后,他就在家待业了。

今年春节刚过,小范就忙着给自己找工作,这天,报纸上的一则招聘广告吸引住了他的目光: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欲招聘一名车工,具体录用条件如下……第二天,小范来到了这家纺织机械修理公司,与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进行了面谈。听了小范的自我介绍以后,人事经理也觉得小范非常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,于是,当即就决定录用了他。一周后,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:合同期限为3年,其中试用期3个月:自1998年2月12日起至1998年5月11日止。

在试用期间,小范工作热情很高,干起活儿来认真、仔细,但是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所限,有些较复杂的活儿还干不了,为此,小范心里暗暗着急。两个月过后,车间主任对小范的技术水平也开始感到不太满意。但是看到小范工作态度挺认真,于是也就没说什么。

5月11日,是小范试用期的最后一天,这天早上一上班,车间主任对小范说:“今天,公司要对你进行一下技术考核,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,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,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,加工出合格的零件,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,否则,你就不够三级车工的水平。”说完,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。

小范接过图纸以后,对照着图纸整整干了4个小时,总算把零件加工出来了,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,把零件交给了公司技术考核组(该考核组是由几名工程师、技师和检验员组成的)。

5月12日,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考评后认为:小范加工的零件不合格,小范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。

5月13日,公司做出决定: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,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,根据劳动法第25条: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的规定,公司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。

小范对此决定不服,他认为: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,应该在试用期内(即5月11日以前)做出决定,现在(已经是5月13日)他的试用期已经结束,那么,公司就无权以在“试用期间”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,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了。因此他认为,公司的决定是不合法的。

那么公司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,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呢?

(答案下周一公布欢迎读者来信谈谈自己的意见)

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左祥琦 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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